【在这片辽阔的土地上㉘】苏州:工业大市劲唱“强粮歌”******
【在这片辽阔的土地上㉘】
光明日报记者 苏雁
都知道苏州是工业强市,可说起粮食生产,苏州市农业农村局局长宁春生一脸自豪:“这些年,苏州粮食生产一点也不含糊,产量一直稳步增长。今年全市水稻总产量预计13.9亿斤,创7年来新高!”
改革开放以来,苏州工业发展一直走在江苏甚至全国前列。成为工业强市后,一个问题摆在苏州人面前:还要不要发展农业,尤其是水稻种植这样的“纯农业”?
苏州的回答斩钉截铁:不但“要”,而且是高质量的“要”。
苏州有1600多万人口,维持城市安全有序运转,离不开农产品的有效供给。要端稳粮食饭碗,就须臾不能放松粮食生产。
苏州寸土寸金。而粮食生产,离不开耕地。如何守住耕地红线?
11月初,在“草皮之乡”苏州常熟辛庄镇平墅村,记者看到,2600亩水稻迎来丰收。2019年起,常熟决定全面推进退草还田,平墅村成为第一个试点。“每收一茬草皮,都会带走一层土,退草还田,就是为了确保耕地安全!”辛庄镇副镇长陈伟忠说。
近几年,苏州通过退草还田、退渔还田、“三优三保”等行动,新增加10万亩水稻田。
农业是弱质产业。论单位面积收益,种粮食肯定不如建工厂。那么,如何调动种粮积极性?
苏州的做法之一是工业反哺农业。2010年以来,苏州在全市范围建立了生态补偿机制,在全国率先出台《生态补偿条例》。苏州将水稻视为人工湿地的一种,进行生态补偿。每亩补偿420元,使得种粮的比较效益大大增加,稳住了农业基本盘。
地处苏州昆山锦溪镇最北面的长云村,2012年前以水产养殖为主业。根据《生态补偿条例》,昆山市级财政给予每亩水稻田800元补贴。受此激励,2012年以来,长云村退塘还田,建成高标准农田2000多亩。
宁春生介绍,苏州计划用3年时间,按每亩最高1万元的标准,持续对农田进行改造,将苏州的农田都建成为旱涝保收、稳产高产的“吨粮田”。
要实现粮食生产可持续发展,仅靠补贴还不够,必须催发内生动力。发展高产高效优质农业,提高单位面积的产出效益,是增强种粮积极性的关键。而要保证粮食生产“两高一优”,离不开科技支撑。
水稻已经收割,但太仓市城厢镇东林村的田野上依然机声隆隆,多功能旋耕机驶过后的田野松软、平整。“做强农业产业,长远来看,还得靠技术和现代化设备。”太仓市城厢镇东林村党委书记苏齐芳坦言。
依托村里每年1000多万元厂房和门面房租金收益,东林村购买了20多台套先进农机设备,村里的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2200亩水稻只需要9个农民打理。
在东林村刚收割完的稻田里,记者看到,已经开始用农业机械播种小麦。“2013年起,高标准农田改造好以后,大马力拖拉机引进,农具朝着复式化操作方向发展。小麦播种机上加装了卫星导航的辅助驾驶系统,直行时机械手不需要扶着方向盘,它还能一次性完成土地翻耕、播种、秸秆换田、施肥、开沟、压实种子这六样工作。”在田边,苏齐芳一边比画,一边向记者解释。
现代化的农业生产,更离不开“新农人”。
这些年,苏州在培养新型职业农民方面下足了功夫。苏州在全国率先启动“农业农村专业人才定向委培工程”,分层次、分专业招录1564名定向委培生。通过7家农民教育培训中心和31家实训基地,每年培训高素质农民1万人次以上……
有了“新农人”的加持,田地里有了一番新景象。“志浩,趁天晴,咱们赶快把秸秆打包好!”说话间,东林村职业农民高健和同事王志浩驾驶的搂草机和包膜机开进了农田。只见搂草机把散落在田里的稻草搂成一拢,打捆机迅速把一拢一拢稻草秸秆压缩成圆捆。包膜机紧随其后“上场”,不到一分钟,就把一捆捆重达上千斤的秸秆用白色薄膜缠绕成一个个“啤酒桶”,轻轻放在田埂上。
为啥要给秸秆包薄膜?高健告诉记者:“包裹得严严实实的稻草秸秆,在厌氧环境里发酵,一个月后装到秸秆饲料厂,根据配比加入豆粕、玉米,加工成富含淀粉和蛋白质的饲料,这是牛羊喜爱的美味食物。”
2016年,东林村和江苏省农科院合作,投资建设秸秆饲料厂,年加工能力6万吨,目前年产粗饲料2.5万吨。由此,东林村自身形成了“种植—秸秆饲料—养殖—有机肥料—种植”的生态循环模式。合作农场化肥用量比传统减少约60%,土壤有机质含量从1.9%提高到4%,江南的土地也具备了“黑土地”的肥力。“我们提高‘一粒米’的附加值,开发的富硒大米,口感好,销量不愁。”高健说。
持续提升种粮的边际效益,也是苏州近些年来努力的方向。具体做法是,着力推动农文旅深度融合。
漫步东林村,田埂上的松果菊开得正艳,稻田咖啡馆飘出了咖啡的浓香,田园新干线的小火车擦拭一新,观光农业引来游人无数。“光今年十一假期,村里的旅游收入就有近百万元。”苏齐芳告诉记者。
一系列助农举措,不仅稳定了工业大市苏州的粮食生产面积和产量,也大大提升了农民的收入。据统计,近3年来,苏州全市粮食种植面积年均提升2%以上,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长8.6%,达41487元,城乡居民收入比逐年下降,现在已缩小到1.85:1。
东林村农民张耀忠祖孙三代种粮,他亲历了东林村的变化,也尝到了发展现代农业的甜头。“我的父辈就是面朝黄土背朝天种地,我那一代开始了农业机械化,我儿子这一代则用上了智能农业系统。现在,喷农药有无人机,开拖拉机、插秧机、联合收割机,人都不用下地,站田埂上遥控就行了。”张耀忠感慨万分:“现在种地,舒服得嘞!”
《光明日报》( 2022年12月21日 01版)
对街上公众人物可以“随手拍”吗?专家解读******
对街上公众人物可以“随手拍”吗?
专家:发生纠纷应当依法协商解决
● 王某某在上海打人事件引发社会高度关注。不少人在谴责暴力的同时,也在深入探讨隐私权的问题——随着自媒体、短视频平台的兴起,日常生活中,“随手拍”、街拍现象已极为常见,不仅是公众人物,连普通人都可能成为被拍摄对象,其中的法律界限在哪里
● 相对于普通人而言,公众人物、艺人的隐私权或肖像权受到一些限制。如果其行程已经对外公布,且拍摄场合属于公共场合,拍摄不构成侵权;而如果其行程并未对外公布,甚至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且拍摄场合在家中、私人场所等,则属于侵犯隐私权及肖像权
● 未经被拍摄者同意的拍摄行为,涉嫌侵犯被拍摄者的肖像权,照片在网络平台上传播,也有可能导致被拍摄者名誉权受损,随手拍、街拍现象亟待法律规制。一旦发生侵权纠纷,被偷拍者可以追究网络平台的责任,平台赔偿之后可以向发布者追偿
□ 本报记者 韩丹东
□ 本报实习生 王意天
近日,王某某在上海打人事件引发社会高度关注,相关报道多次冲上热搜榜。
1月12日,上海静安警方发布通报,11日4时许接报南京西路一商务楼门口有人被打。经查,王某某等人误以为在路边候车的陈某某对其拍照,遂要求陈某某不要拍摄,陈某某称未拍摄,双方发生争吵。王某某等人对陈某某进行殴打。经司法鉴定,陈某某综合评定为轻微伤。
随后,有媒体证实打人者为知名公众人物王某某。
不少人在谴责暴力的同时,也在深入探讨隐私权的问题——随着自媒体、短视频平台的兴起,日常生活中,“随手拍”、街拍现象已极为常见,不仅是公众人物,连普通人都可能成为被拍摄对象,其中的法律界限在哪里?
多位专家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说,未经被拍摄者同意的拍摄行为,涉嫌侵犯被拍摄者的肖像权,照片在网络平台中传播,也有可能导致被拍摄者名誉权受损,“随手拍”、街拍现象亟待法律规制。遇到未经允许的拍摄行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而不是依靠暴力。
偷拍行为屡见不鲜
隐私权边界须界定
记者注意到,王某某打人事件曝光后,网上有不同的声音:有网友猜测,拍照的说不定是狗仔,狗仔盯着拍照很烦人,活该挨打;也有网友认为,王某某是公众人物,哪怕当时真被拍了,也应该有被拍的容忍度。
实际上,公众人物、艺人等因被拍而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
同样在1月12日,博主刘某某在其社交平台晒出了王姓知名艺人的视频,并发文“这回被他发现了,对不住了,下回我会藏好点”。后续两人发生纠纷,刘某某称自己险些被打。事情一出即登上热搜榜,引来网友热议。
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公众人物、艺人的生活越发透明,一些粉丝也热衷于挖掘他们幕后的点滴生活。无论是在机场,还是在逛街吃饭,公众人物、艺人的周围总会时不时亮起闪光灯。甚至有粉丝潜入到公众人物、艺人居住的小区,偷拍其生活照,严重影响公众人物、艺人的正常生活。
那么,到底能不能“随手拍”公众人物、艺人?公众人物、艺人的隐私权边界是否与普通人不同呢?
“相对于普通人而言,公众人物、艺人的隐私权或肖像权受到一些限制,‘随手拍’是否侵权则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说,如果其行程已经对外公布,且拍摄场合属于公共场合,这种情况下的拍摄不构成侵权;而如果其行程并未对外公布,甚至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且拍摄场合在家中、私人场所等非公共场合,则偷拍行为属于侵犯隐私权及肖像权的行为。
公众人物、艺人一旦发现自己被偷拍时,往往会采取行动制止粉丝、狗仔的拍摄行为,并要求其删除拍摄的照片。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冯晓青分析说,从法律上讲,公众人物、艺人与普通人法律地位相同,同样有权禁止他人偷拍。但最终应以偷拍者用途判断,若偷拍之后纯粹用于个人欣赏或是在家庭、朋友小范围内传播,被偷拍人难以知晓,无须承担侵权责任;若是将照片公开或是用于商业目的,甚至用于不当场合且造成严重后果,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韬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段英子说,由于公众人物、艺人工作和生活的性质比较特殊,并且要考虑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等因素,学理观点和司法裁判观点通常都认为公众人物、艺人对自己的一些权利内容受到损害应该有一定的容忍度。至于“容忍度”的边界问题,需要考虑社会普遍公认的道德标准,即不能无底线地损害其基本的人格权。
如果被发现偷拍,公众人物、艺人该如何制止呢?
段英子说,偷拍、街拍纠纷一般都在现场发生,难以照本宣科地建议被侵权者向法院寻求救济,如果采取私力救济,双方也应当友好沟通,控制好“度”,避免纠纷升级。
街拍暗含法律风险
随意拍摄可能侵权
在生活中,不仅仅是明星大腕,人人都可能成为被拍摄对象。当下街拍流行,“摄影师”只需拉近镜头,按下快门,一张人物特写的街拍就完成了。其中,很多照片并未经过被拍摄者的同意,其肖像就被定格在照片中,随后被上传到网上。
甚至有人假借街拍之名,行不法之实。去年1月,四川成都一男子在公共厕所对女性进行偷拍,被周围热心市民发现并当场制伏。经民警询问,该男子对上述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最终被行政拘留5日。
冯晓青说,偷拍毫无疑问属于违法行为,无论是民法典中对隐私权的保护,还是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相关规定,未经允许偷拍他人,甚至将偷拍获得的照片进行扩散,都是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表现。我国刑法还规定了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作出了规定。其中,窃照(即偷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
“无论是街拍还是偷拍,如果是对人物肖像的拍摄,都会涉及被拍摄者的肖像权。根据民法典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肖像作品权利人(就街拍的情形而言通常是指摄影者)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段英子说。
段英子进一步分析说,如果拍摄的内容或者拍摄手法比较特殊,例如拍摄他人在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的私密活动,拍摄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等,根据民法典规定,可能侵犯被拍摄者的隐私权。比较恶劣的行为,还有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甚至触犯刑法。
“在未经被拍摄者允许的情况下不能随意拍摄,更不能随意发布,因为偷拍行为通常侵犯了被拍摄者的生活安宁权以及肖像权。”赵占领说,如使用目的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拍摄了他人的肖像,但未把他人肖像作为画面主体进行展示,未暴露他人隐私的,不涉及侵犯他人肖像权和隐私权。
未经允许传播照片
平台可被追究责任
在拍摄过程中,一些“摄影师”喜欢将人们最真实、最自然的状态记录下来,而要展现这种状态的前提,则需要被拍摄者没有意识到自己正在被拍摄,由此产生了特有的街拍分支,但拍摄过程中也可能产生各种误会。
来自上海市徐汇区的摄影爱好者小曾回忆说,有一次拍摄一位小吃摊老板认真工作的样子,对方发现他在拍照后,急忙收拾摊位,头也不回地跑掉了,正在制作的食物也都被打翻在地。事后小曾找到这位摊主,表示自己只是觉得画面很美,就给拍了下来,而摊主则以为小曾是执法人员,要拍照留证扣留摊位,这才产生了误会。
“后来,我每次拍摄前,都会征求被拍摄者的同意。”小曾说。
江苏省无锡市居民小李向记者介绍了她的“遭遇”:去年4月,她在刷朋友圈时发现自己的照片成了别人的头像,并且连自己走路时的照片也被人发到了聊天交友网站中。这让她十分吃惊和气愤。
后来追根溯源才得知,小李和朋友去年3月份外出游玩时,朋友在小李不注意时拍摄了这组照片,事后将照片上传到个人社交平台,没想到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了。尽管朋友第一时间删除了这些照片,但这些照片还是在网络上流传开了。
冯晓青告诉记者,街拍照片需要区分是否将照片公开,未经公开的收藏、欣赏行为并不会产生相应法律后果,从社会层面也不会对被拍摄者产生不良影响。而照片一经公开,则要根据传播范围、影响程度等确定侵权程度。
赵占领说,偷拍、街拍者发在网络社交平台上的照片即便原本作为收藏之用,但如果被其他人二次传播,对被拍摄者造成不良影响的,偷拍、街拍者仍需承担侵权责任。
“发现被拍后,被拍摄者要求删除图片或者视频,就是在明确表达其不同意自己的肖像被公开或制作,是以私力救济的方式要求拍摄者停止侵害自身权益。拍摄者最好配合删除,否则权利人有权通过司法途径要求拍摄者承担民事责任。”段英子说。
那么,怎样的“随手拍”、街拍才是正确的拍摄方式呢?
“有些拍摄者可能有一个认识误区,觉得在公共场合拍摄或者发布的时候不营利就可以了,实际上根据法律规定,无论是拍摄还是后续的使用、发布等行为,都需要得到被拍摄者的同意,否则就有可能侵犯其肖像权。”段英子说。
对于未经允许的偷拍、街拍照片在网络平台上广泛传播,平台又该采取何种措施?
冯晓青说,发布者肯定应当承担责任,平台与发布者之间有相关协议,但协议对第三方被偷拍者无约束力,且合同具有相对性,一旦发生侵权问题,平台不能推卸责任,被偷拍者可以追究平台责任。平台赔偿之后,可以向发布者追偿。
“民法典较以前的民法通则而言,对肖像权等人格权已经作出了比较细致的规定。如民法通则主要强调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而民法典不再区分拍摄者的目的是否是营利,这是一种对民事主体的肖像权更为周到的保护。”段英子提醒说,拍摄也要依法而为。
漫画/高岳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