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形仿如巨龙的国家雪车雪橇中心“雪游龙” 资料图片
中国哲学文化海报系列之天地人和 胡书灵/资料图片
天津独乐寺观音阁手作构造 施晴/资料图片
止水 高与浓/资料图片
高架桥下模块化立体停车场设计 杜鹤蒞/资料图片
2016年G20杭州峰会会标设计 资料图片
【学人谈】
美术教育以美学知识和技能的培养为基础,其主要目的是延续和发展美术知识与技巧,满足公众精神和文化的需要。艺术设计是兼顾了美术和设计的实用艺术,在设计学中,艺术设计教育是融审美趣味、功能原理、科学技术以及创新能力培养于一身的知识体系。艺术设计教育培养的是各行各业服务于国家战略、经济发展、百姓生活的实用型设计人才,作为美育的延展,它的成果不仅反映了教育的质量,也能够反映出社会经济、人民生活和科技文化的发展水平。因此,高校对于艺术设计人才的培养不容忽视。
在高校艺术设计课堂上,优秀艺术设计人才培养应扎根于以文化创造美,以道德培育美,以社会创新推动美,让艺术设计的高等教育助力推动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转变、中国速度向中国质量转变、中国产品向中国品牌转变。
以文为美,厚植文化教育
选择艺术设计专业的高考生源一般都具有较扎实的美术基础,艺术设计类高校也会更加注重美术技能的训练和设计能力的培养。但技术终究只是表达美的手段,文化才是创造美的核心。高校的艺术设计教育要引导学生领悟中华文化内涵,把握时代特征,学会将民族文化与民族精神进行视觉化、形象化呈现。
鲁迅美术学院教师在一年级的“设计创意思维”课堂上对于中国历史和中国哲学进行重点讲授,以丰富的设计案例引导学生了解如何用设计语言讲好中国故事,展现中国形象。如2008年北京奥运会视觉形象设计、2010年上海世博会中国国家馆设计、2016年G20杭州峰会会标设计、2022年北京冬奥会形象及景观设计等,这些案例运用“中国印”“斗冠”“中国桥”“大熊猫”“中国龙”等符号或元素,为我们在课堂上启发学生领悟中国设计的文化内涵提供了示范。
在教学和创作中,教师的作品也可以为学生提供启发。如笔者的设计作品《中国哲学文化海报系列之天地人和》,体现了一种运用抽象语言表达中国传统哲学观念的方式:“天地人和”即天时、地利、人和,圆形代表“天圆”,多组方型线框代表“地域之方”,三角图形则象征向内聚合的人气,对称构图和沉稳的红色均传递出中华传统美学的深厚底蕴。
以德育美,培养责任担当
青年学子要涵养正气之德,要想国家之所想、急国家之所急、应国家之所需。当下,各行各业不仅要延续“中国制造”优势,还要奋力向中国创造、中国质量、中国品牌转变。在艺术设计课堂上,我们通过“品牌设计”的教学实践,带领学生参与民族品牌的设计合作。例如在“海娃渔获”餐饮企业VI设计中,方案采用正负形的形式,标识形象如“龙行踏绛气”,既表现了产业属性,也寓意了品牌的地位;包装设计采用黑金配色,体现出系列产品的高雅格调。通过这类实践活动,学生们真正懂得了如何将中国传统文化与现代国际化视觉语言相结合,并且在设计实践中体会到与民族品牌共同成长的获得感与成就感。
作为未来的设计师,艺术设计专业的学生是美育的受益者,也是美育的传播者。优秀的艺术设计人才要以美启智,以德育美,要有扎实钻研和精益求精的精神,不能一味地彰显个性而哗众取宠。对于艺术设计教育而言,传承工匠精神是重要的德育途径,为此我们在课堂上引入“中国大师”系列故事,用先贤的思想和品格启发学生。如在“建筑构造”课程中,向学生们讲述建筑大家梁思成的学术思想和人生追求,引导学生在作品中深入挖掘中华民族精神和地域特色。在课后作业《天津独乐寺观音阁手作构造》中,学生完成了对优秀中国古典建筑的深入分析和再造,通过学习、理解和搭建,深刻领悟中国古典建筑所蕴含的工匠精神,用自己的双手再现中国建筑之美。
以创新推动美,助力社会发展
创新思维是艺术设计的源头活水。在艺术设计领域内实现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是在具备扎实的文化和技术基础上,通过与人与社会的衔接而得以真正实现的。在指导毕业设计的课堂上,我们鼓励学生关注社会热点、思考社会现象,为解决社会发展问题提供助力,强调设计选题体现社会价值,积极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建筑设计作品《止水》,便是基于对隐匿性抑郁症患者康复空间的关注,提出城市康健中心的创新设计。水天之间,建筑与自然环境融合共生,营造出一方令人内心宁静的休憩场所。又如设计作品《高架桥下模块化立体停车场设计》,在对城市道路空间的再利用进行深入思考后,设计者提出对高架桥下的闲置空间加以改造,这一设计可以充分提升城市道路空间的利用率,为城市的发展规划提供了有益的思路。
以设计解决问题、以设计助推发展,我们在课堂上引导学生持续关注艺术设计与人、与社会、与环境之间的关系,以文化创造美,以道德培育美,以社会创新推动美——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与时俱进,做出百姓喜闻乐见的产品和设计。而这,也是激发艺术设计人才前瞻力、创造力的根本。
(作者:胡书灵,系鲁迅美术学院副教授;杜鹤蒞,系鲁迅美术学院讲师)
依法保护女性生育权益 “冷冻胚胎案”入选最高法典型案例******
光明网北京1月12日电 (记者 孙满桃)涉冷冻胚胎等相关民事纠纷处理,是司法实践中的前沿问题,也是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
在民法典施行两周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今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第二批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记者注意到,一起冷冻胚胎案,即“邹某玲诉某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入选。
这起案件,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丧偶的邹某玲有权请求医院继续为其实施胚胎移植手术。
最高法认为,该案是依法保护女性生育权益的具体实践,体现了司法对妇女合法权益的有效维护,具有积极的导向意义。
2020年,邹某玲与丈夫陈某平因生育障碍问题,为实施试管婴儿辅助生育手术到被告湖南省某医院处进行助孕治疗,并于2020年10月1日签署了《助孕治疗情况及配子、胚胎处理知情同意书》等材料。因邹某玲的身体原因暂不宜实施胚胎移植手术,某医院对符合冷冻条件的4枚胚胎于当日进行冷冻保存。
2021年5月,陈某平死亡。后邹某玲要求被告继续为其实施胚胎移植手术,但某医院以不能够为单身妇女实施辅助生殖术为由拒绝。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单身妇女通过实施辅助生殖技术规避婚姻和家庭的责任,保障我国正常的家庭伦理秩序和风俗。但原告是否属于条文中的“单身妇女”需要结合规范目的及本案的案情综合看待。
“单身妇女”应当指未有配偶者到医院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情形,原告是已实施完胚胎培育后丧偶的妇女,与上述规定所指实施胚胎移植手术的单身妇女有本质区别。
目前对于丧偶妇女要求继续移植与丈夫已受精完成的胚胎进行生育,法律并无禁止性规定。原告欲继续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既是为了寄托对丈夫的哀思,也是为人母的责任与担当的体现,符合人之常情和社会公众一般认知,不违背公序良俗。因此判决湖南省某医院继续履行与原告的医疗服务合同。
最高法认为,该案是依照民法典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的精神,保护丧偶妇女辅助生育权益的典型案例。审理法院结合案情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有关“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规范目的,依法认定本案原告丧偶后与上述规定中的“单身妇女”有本质不同,从而确认了“丧偶妇女”继续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正当性。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