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北河村的乡村振兴之路******
新时代 新征程 新伟业丨辽宁:北河村的乡村振兴之路
辽宁葫芦岛市绥中县北河村,十年间,从一个名不见经传的小山村,变成了百姓致富有项目的美丽乡村。如今,北河村以二十大精神为指引,开启新征程,谋划新发展。
北河村地处大山深处,党的十八大以来,依托精准扶贫政策,北河村基础设施不断完善,大力发展生态特色产业,村民的日子蒸蒸日上。北河村党支部书记孙国华是党的二十大代表,这段时间,她时常进屯入户,和乡亲们一起学习二十大报告,一起谋划下一步的发展。
种植苹果是北河村的支柱产业,今年苹果大丰收,品相好的一等果能卖到两块八一斤,但是个头稍小一点就会被收购商判定为二等果,一斤只能卖5毛钱,这让村民们很上火。孙国华和乡亲们商量,如果搞果脯深加工,把村里的二等果全部加工成果干,能够卖出四倍的价钱。
辽宁绥中县北河村党支部书记 孙国华:我自己试做了一个果脯,结果非常好,我就想我为什么不把这个产业做起来。
经过讨论,建个苹果加工厂,成了大家的共识。最近,村里正忙活着准备工作,先由三户村民组成一个合作社进行试生产,县里负责提供苹果烘干、包装等加工技术支持,另外,由村集体出资建冷库,之后租给村民,以解决规模化生产后的苹果存储问题,还能让村子也有收益。
此外,县里农业农村局还提供金融支持,为符合标准的村民,提供5万元免息贷款。
原料、技术、冷库、资金有着落了,孙国华还发动在城里做直播电商的村民为苹果干找销路。现在正值冬季,原本是东北农村农闲的时候,致富的希望让北河村村民们充满激情地忙活了起来。
辽宁绥中县北河村村民 王殿宝:国家的政策这么好,我们没有理由不好好干,我们要抓住这个机会好好地拼一把。
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北河村除了紧锣密鼓地推进苹果加工厂项目,还把村里6名栗子种植能手组成技术突击小组,向河北专家学习最新的栗子树种植技术,为明年全村的栗子丰收打下基础。下一步,北河村谋划着将乡村旅游和特色农产品、苹果加工产品结合,不断拓宽农民增收渠道。小小的山村正在孕育着更大的变化。
辽宁绥中县北河村党支部书记 孙国华:总书记指出,新时代伟大成就是党和人民一道拼出来、干出来、奋斗出来的。今后我将多找一些好项目,脚踏实地,带领村民闯出一条致富路来,让我们的小山村变得更富裕,更美丽。
(总台记者 张宇珺 李琳 李进 王楠 郭津 婧一 田忠卿 孙松涛 刘华栋 闫崎峰 金光宇 迟波 辽宁台 葫芦岛台 绥中台)
@劳动者 岁末年初求职换岗须慧眼辨“坑”****** @劳动者 求职换岗须慧眼辨“坑” 岁末年初,不少劳动者开始谋划新一年的工作,互联网招聘网站浏览量也开始增多。“保障就业”“高薪就业”的承诺可信吗?“工资没发,先交了一堆‘工杂费’”这事儿靠谱吗?招聘广告上的工资数额与实发工资不一样怎么办?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典型案例,提醒劳动者求职应聘时,小心入坑。 岗前培训变成“培训贷” 徐某利用其经营的某软件公司、某信息公司,虚构招聘员工事实,在多个互联网招聘网站上发布招聘信息,主动邀请求职者进行面试,并虚假承诺高薪,后提出需要岗前培训,诱骗求职者签署培训协议,收取培训费用。徐某以保障就业为诱饵,使用签订培训及安置上岗协议的手段,诱骗应聘者贷款参加其公司的有偿培训,骗取应聘者贷款共600余万元。徐某因犯合同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 实践中,个别不法分子通过公司化运作、采用“招转培”模式等虚构招聘事实,诱骗劳动者贷款参加所谓的培训,骗取求职者缴纳手续费、培训费、违约金等费用。法官提醒,劳动者应理性对待用人单位招聘过程中的承诺,慎重对待各类“培训贷”。在发现被骗后,应第一时间报警,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未上岗先交钱 2019年5月至7月间,邱某伙同刘某、张某等人,在北京市丰台区某大厦租用办公室,通过招聘网站以“某某集团”名义发布虚假招聘信息,诱骗应聘者来公司面试、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通过设置考试、考核等环节“刷人”,以收取被害人培训费、服装费、门禁卡费、违约金、烟钱等理由骗取应聘者钱财涉案金额8万余元。邱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假招工的方式,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已构成诈骗罪,最后被法院以诈骗罪判处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以各种名义向劳动者收取一定数额的钱款或财物,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官提示,劳动者需擦亮双眼,对用人单位巧立名目收取费用的行为勇敢说“不”,并可向人社部门投诉。遇不法分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假招工方式骗取财物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招聘广告不等于劳动合同 杨某自2019年9月2日入职某石化公司工作,其间某石化公司未为杨某缴纳社会保险。2020年3月11日,杨某以某石化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辞职。杨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石化公司支付劳动报酬差额37800.95元、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10400.47元等。劳动仲裁部分支持其诉求后,杨某不服起诉到法院。 双方争议焦点为杨某的月工资收入。某石化公司提交2019年9月2日的劳动合同一份,其上约定月工资为3500元,杨某对该劳动合同的真实性不认可,主张其月工资为8500元,并提交招工简章原件及网站截图予以证实。某石化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认为无用人单位公章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系单方证据,薪资待遇应按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劳动合同加盖某石化公司的公章,并有杨某的签字手印。经法院释明,杨某不申请笔迹鉴定,也未就该合同存在欺诈提供证据予以证实。用人单位的招聘广告在法律上只是一种要约邀请,并不具有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故杨某主张以月工资8500元的标准计算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法院不予支持。法院最终按照3500元的标准判决某石化公司支付杨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募集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等为要约邀请。如其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可以构成要约。 法官介绍,劳动者若要用人单位兑现招聘广告中的承诺,应该要求用人单位将招聘广告中的内容写入劳动合同中,以便维权时提供相应依据。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劳动者应关注薪酬发放、社保缴纳等涉及自身重大利益的事项,是否与用人单位最初承诺一致,如不一致应及时与用人单位交涉,并注意保存相关证据,通过法律手段及时维权。 周倩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