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小商品之都”开市:客流超预期,有店铺散货被抢空******
“今年开年气势不一样,就是春天来了的感觉。”
2月2日下午,义乌鉴鉴织带有限公司负责人龚红英拿着一叠厚厚的订货单告诉第一财经,开市当天,店里发货量较去年同期至少翻番。原本给每家店配齐的员工忙不过来,她也亲自下场帮着对货、发货。
2月2日,“世界小商品之都”义乌国际商贸城正式迎来兔年开市日。和去年的光景不同,今年这个“乙类乙管”后的首个市场开市日,不仅客流量明显增多,而且商城内大部分店铺都如期开门,早早忙碌了起来。
当天一早就出现的交通拥堵,成为义乌商户们“幸福的烦恼”。除了所剩无几的停车位,堆积在商场门外打包完毕的物流纸箱,也成为久违的风景。受到疫情严重冲击的“世界小商品之都”,正在肉眼可见地恢复活力。
市场活起来了
热闹、忙碌,是开市首日多数义乌商户的共同感受。春江水暖鸭先知,这样的变化也为他们增加了信心。
“今年开市比前两年的人气都要旺,整体市场肯定会比疫情期间要好,这是绝对的。”以内销为主的义乌永银银豪负责人徐小宝对第一财经表示,开市当天就有老客户下了20多个订单,而在疫情期间,开市首日的订单不过个位数,相当于翻了数倍,“很少有客户像今年这样着急来补货,市场就是这样,开放了就会活起来”。
“今天看起来是很热闹,有些店铺的散货说是都被抢空了。”义乌恒鑫玩具负责人张智敏对第一财经表示,目前手上订单比较充足,“工人一回来就有活干,我们招工也会更大胆一些”。她预计今年的订单将实现两位数增长。
徐小宝说,有些店铺部分品类的库存不一定充足,也没料到今天的流量会这么大,所以的确可能卖空。对于他们来说,由于备货充足,并没有出现卖断货的情况。但按照当前的势头,今年的整体业绩增长20%左右应该是没什么问题。
由于不少客户在开市前几天就催着发货,徐小宝从正月初八就开始发货,龚红英他们更是从初七就忙碌地扎进了仓库。
在疫情期间业绩基本持平的龚红英说,今年实现增长是肯定的,预计能恢复到疫情前几年约在20%的增幅。
“好几个客户已经在办签证准备进来了。”浙江义乌市伊凌诺卫浴有限公司总经理刘军明告诉第一财经,最近几天已经有20多个客户在询盘,也已有多个客户下了订单了,询盘量和下单量都要超过去年。根据初步预计,2023年的增长率可以达到36%左右。
在今年的市场开拓上,刘军明表示,他们将多管齐下,一方面约一拨客户进来,一方面自己也主动出国拜访客户,并继续鼓励当地的代理商参加国际展会。
张智敏也表示,春节期间,已经有不少老外客户在问候中明确表示,他们很快就要来中国。
事实上,不少常驻在义乌或者在2022年乘坐义乌政府商务包机从国外飞来义乌的外商,已在开市首日抢先开启了大采购。
数据显示,目前义乌常驻外商数量达1万余人,且数量仍在不断增加。作为去年义乌包机团接来的外国客商,印度商人迪帕克已经与老供应商敲定了一笔200万元的船袜订单,这也成为了双方兔年的“开张生意”。
今年1月20日回到义乌的印度商人RAJA,做的第一件事则是市场调研。在他看来,新一年的市场前景乐观,这促使他决定增设一家新公司,并计划今年采购超过400个柜的义乌制造。
开启了今年全国首架外商包机的义乌外贸,在疫情下展现出了韧性。官方数据显示,在多重超预期因素的冲击下,2022年全年义乌市进出口总值达4788亿元,较上年增长22.7%;其中出口4316.4亿元,同比增长18%;进口471.6亿元,同比增长93.5%,增速分别高于全省9.6、4.0和82.8个百分点,进出口、出口和进口值占全省份额分别为10.2%、12.6%和3.8%,较上年分别提升0.8、0.5和1.6个百分点。
供应链发力
在刘军明看来,要想吸引客户就必须在供应端持续发力,“主要练内功,让产品朝专精特新的方向转型,服务也更加系统化”。
疫情期间,刘军明和团队针对材料创新的持续投入有望在今年迎来更多回报。这种看起来并不“高效”的创新,为他们降低了原本以铜为主的成本,守住利润的同时也用更具竞争力的新品吸引了更多客户。
对龚红英来说,新年开发新品的频率将会更高,“去年一周出一两款新品,今年四五款肯定要的”。在2日的开市首日,一次性推出十几款新品的他们也迎来了超预期的客流。
事实上,在疫情期间,为了守住业绩,他们也并没有停止新品开发,“如果不开发新品,生意只会更差”。受俄乌冲突影响,俄罗斯方面的订单腰斩近半的他们,通过内销的增长弥补了空缺。坚持亲自守在店铺的龚红英认为,老板娘必须来到市场才能真正接地气,在各类客户身上第一时间看到市场趋势,获得一手信息。
当然,与市场接地气的同时,在渠道上则需要与时俱进,“在市场上等客户上门的时代已经过去”,因此,不管是小红书还是抖音,不管是短视频还是直播,内销与外贸两条腿走路的龚红英他们也在主动尝试、积极布局。
张智敏说,2022年海运费回稳,这让深受海运费暴涨影响的玩具出口有所好转,而坚持开发新产品,成了他们稳住订单的关键。今年,他们将继续加大新品的研发力度,“今年新开的模具已经有好几套了,会推出一系列的新品”。
徐小宝认为,客户拿货的欲望大,供应端开发新品的积极性自然就会更强。
随着义乌市场节后重启,工厂、电商、物流等相关业态正在全面复苏,不过整体市场和供应链要恢复到疫情前的状态,还需要时间。
对企业而言,向好回暖的趋势是确定的,但大趋势下仍然存在不确定性,复苏的程度到底如何也是未知数。
徐小宝提出,与在疫情期间主要通过和主播合作的方式来销售不同,今年直播带货的模式有望趋于稳定,线下消费将会加快恢复。受疫情冲击不得不关闭或转行的实体商场,重新开启还需要一些时间,跟着市场复苏的供应端,要加大投入并恢复到疫情前的状态,也可能会经历一段时间的观察期和滞后期。
他认为,今年的生意要想恢复到2019年疫情前的规模,恐怕还是难的。不过,开市的热闹释放出了积极的信号,也让他们对今年有了更大的信心和期待。
对街上公众人物可以“随手拍”吗?专家解读******
对街上公众人物可以“随手拍”吗?
专家:发生纠纷应当依法协商解决
● 王某某在上海打人事件引发社会高度关注。不少人在谴责暴力的同时,也在深入探讨隐私权的问题——随着自媒体、短视频平台的兴起,日常生活中,“随手拍”、街拍现象已极为常见,不仅是公众人物,连普通人都可能成为被拍摄对象,其中的法律界限在哪里
● 相对于普通人而言,公众人物、艺人的隐私权或肖像权受到一些限制。如果其行程已经对外公布,且拍摄场合属于公共场合,拍摄不构成侵权;而如果其行程并未对外公布,甚至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且拍摄场合在家中、私人场所等,则属于侵犯隐私权及肖像权
● 未经被拍摄者同意的拍摄行为,涉嫌侵犯被拍摄者的肖像权,照片在网络平台上传播,也有可能导致被拍摄者名誉权受损,随手拍、街拍现象亟待法律规制。一旦发生侵权纠纷,被偷拍者可以追究网络平台的责任,平台赔偿之后可以向发布者追偿
□ 本报记者 韩丹东
□ 本报实习生 王意天
近日,王某某在上海打人事件引发社会高度关注,相关报道多次冲上热搜榜。
1月12日,上海静安警方发布通报,11日4时许接报南京西路一商务楼门口有人被打。经查,王某某等人误以为在路边候车的陈某某对其拍照,遂要求陈某某不要拍摄,陈某某称未拍摄,双方发生争吵。王某某等人对陈某某进行殴打。经司法鉴定,陈某某综合评定为轻微伤。
随后,有媒体证实打人者为知名公众人物王某某。
不少人在谴责暴力的同时,也在深入探讨隐私权的问题——随着自媒体、短视频平台的兴起,日常生活中,“随手拍”、街拍现象已极为常见,不仅是公众人物,连普通人都可能成为被拍摄对象,其中的法律界限在哪里?
多位专家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说,未经被拍摄者同意的拍摄行为,涉嫌侵犯被拍摄者的肖像权,照片在网络平台中传播,也有可能导致被拍摄者名誉权受损,“随手拍”、街拍现象亟待法律规制。遇到未经允许的拍摄行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而不是依靠暴力。
偷拍行为屡见不鲜
隐私权边界须界定
记者注意到,王某某打人事件曝光后,网上有不同的声音:有网友猜测,拍照的说不定是狗仔,狗仔盯着拍照很烦人,活该挨打;也有网友认为,王某某是公众人物,哪怕当时真被拍了,也应该有被拍的容忍度。
实际上,公众人物、艺人等因被拍而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
同样在1月12日,博主刘某某在其社交平台晒出了王姓知名艺人的视频,并发文“这回被他发现了,对不住了,下回我会藏好点”。后续两人发生纠纷,刘某某称自己险些被打。事情一出即登上热搜榜,引来网友热议。
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公众人物、艺人的生活越发透明,一些粉丝也热衷于挖掘他们幕后的点滴生活。无论是在机场,还是在逛街吃饭,公众人物、艺人的周围总会时不时亮起闪光灯。甚至有粉丝潜入到公众人物、艺人居住的小区,偷拍其生活照,严重影响公众人物、艺人的正常生活。
那么,到底能不能“随手拍”公众人物、艺人?公众人物、艺人的隐私权边界是否与普通人不同呢?
“相对于普通人而言,公众人物、艺人的隐私权或肖像权受到一些限制,‘随手拍’是否侵权则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说,如果其行程已经对外公布,且拍摄场合属于公共场合,这种情况下的拍摄不构成侵权;而如果其行程并未对外公布,甚至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且拍摄场合在家中、私人场所等非公共场合,则偷拍行为属于侵犯隐私权及肖像权的行为。
公众人物、艺人一旦发现自己被偷拍时,往往会采取行动制止粉丝、狗仔的拍摄行为,并要求其删除拍摄的照片。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冯晓青分析说,从法律上讲,公众人物、艺人与普通人法律地位相同,同样有权禁止他人偷拍。但最终应以偷拍者用途判断,若偷拍之后纯粹用于个人欣赏或是在家庭、朋友小范围内传播,被偷拍人难以知晓,无须承担侵权责任;若是将照片公开或是用于商业目的,甚至用于不当场合且造成严重后果,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韬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段英子说,由于公众人物、艺人工作和生活的性质比较特殊,并且要考虑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等因素,学理观点和司法裁判观点通常都认为公众人物、艺人对自己的一些权利内容受到损害应该有一定的容忍度。至于“容忍度”的边界问题,需要考虑社会普遍公认的道德标准,即不能无底线地损害其基本的人格权。
如果被发现偷拍,公众人物、艺人该如何制止呢?
段英子说,偷拍、街拍纠纷一般都在现场发生,难以照本宣科地建议被侵权者向法院寻求救济,如果采取私力救济,双方也应当友好沟通,控制好“度”,避免纠纷升级。
街拍暗含法律风险
随意拍摄可能侵权
在生活中,不仅仅是明星大腕,人人都可能成为被拍摄对象。当下街拍流行,“摄影师”只需拉近镜头,按下快门,一张人物特写的街拍就完成了。其中,很多照片并未经过被拍摄者的同意,其肖像就被定格在照片中,随后被上传到网上。
甚至有人假借街拍之名,行不法之实。去年1月,四川成都一男子在公共厕所对女性进行偷拍,被周围热心市民发现并当场制伏。经民警询问,该男子对上述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最终被行政拘留5日。
冯晓青说,偷拍毫无疑问属于违法行为,无论是民法典中对隐私权的保护,还是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相关规定,未经允许偷拍他人,甚至将偷拍获得的照片进行扩散,都是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表现。我国刑法还规定了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作出了规定。其中,窃照(即偷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
“无论是街拍还是偷拍,如果是对人物肖像的拍摄,都会涉及被拍摄者的肖像权。根据民法典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肖像作品权利人(就街拍的情形而言通常是指摄影者)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段英子说。
段英子进一步分析说,如果拍摄的内容或者拍摄手法比较特殊,例如拍摄他人在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的私密活动,拍摄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等,根据民法典规定,可能侵犯被拍摄者的隐私权。比较恶劣的行为,还有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甚至触犯刑法。
“在未经被拍摄者允许的情况下不能随意拍摄,更不能随意发布,因为偷拍行为通常侵犯了被拍摄者的生活安宁权以及肖像权。”赵占领说,如使用目的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拍摄了他人的肖像,但未把他人肖像作为画面主体进行展示,未暴露他人隐私的,不涉及侵犯他人肖像权和隐私权。
未经允许传播照片
平台可被追究责任
在拍摄过程中,一些“摄影师”喜欢将人们最真实、最自然的状态记录下来,而要展现这种状态的前提,则需要被拍摄者没有意识到自己正在被拍摄,由此产生了特有的街拍分支,但拍摄过程中也可能产生各种误会。
来自上海市徐汇区的摄影爱好者小曾回忆说,有一次拍摄一位小吃摊老板认真工作的样子,对方发现他在拍照后,急忙收拾摊位,头也不回地跑掉了,正在制作的食物也都被打翻在地。事后小曾找到这位摊主,表示自己只是觉得画面很美,就给拍了下来,而摊主则以为小曾是执法人员,要拍照留证扣留摊位,这才产生了误会。
“后来,我每次拍摄前,都会征求被拍摄者的同意。”小曾说。
江苏省无锡市居民小李向记者介绍了她的“遭遇”:去年4月,她在刷朋友圈时发现自己的照片成了别人的头像,并且连自己走路时的照片也被人发到了聊天交友网站中。这让她十分吃惊和气愤。
后来追根溯源才得知,小李和朋友去年3月份外出游玩时,朋友在小李不注意时拍摄了这组照片,事后将照片上传到个人社交平台,没想到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了。尽管朋友第一时间删除了这些照片,但这些照片还是在网络上流传开了。
冯晓青告诉记者,街拍照片需要区分是否将照片公开,未经公开的收藏、欣赏行为并不会产生相应法律后果,从社会层面也不会对被拍摄者产生不良影响。而照片一经公开,则要根据传播范围、影响程度等确定侵权程度。
赵占领说,偷拍、街拍者发在网络社交平台上的照片即便原本作为收藏之用,但如果被其他人二次传播,对被拍摄者造成不良影响的,偷拍、街拍者仍需承担侵权责任。
“发现被拍后,被拍摄者要求删除图片或者视频,就是在明确表达其不同意自己的肖像被公开或制作,是以私力救济的方式要求拍摄者停止侵害自身权益。拍摄者最好配合删除,否则权利人有权通过司法途径要求拍摄者承担民事责任。”段英子说。
那么,怎样的“随手拍”、街拍才是正确的拍摄方式呢?
“有些拍摄者可能有一个认识误区,觉得在公共场合拍摄或者发布的时候不营利就可以了,实际上根据法律规定,无论是拍摄还是后续的使用、发布等行为,都需要得到被拍摄者的同意,否则就有可能侵犯其肖像权。”段英子说。
对于未经允许的偷拍、街拍照片在网络平台上广泛传播,平台又该采取何种措施?
冯晓青说,发布者肯定应当承担责任,平台与发布者之间有相关协议,但协议对第三方被偷拍者无约束力,且合同具有相对性,一旦发生侵权问题,平台不能推卸责任,被偷拍者可以追究平台责任。平台赔偿之后,可以向发布者追偿。
“民法典较以前的民法通则而言,对肖像权等人格权已经作出了比较细致的规定。如民法通则主要强调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而民法典不再区分拍摄者的目的是否是营利,这是一种对民事主体的肖像权更为周到的保护。”段英子提醒说,拍摄也要依法而为。
漫画/高岳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