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地下调二套房首付比、发补贴,改善族住房消费意愿几何******
新春伊始,全国多省市密集召开“新春第一会”,部署全年经济发展工作。其中,“提振住房消费”成为多地扩内需的发力重点。
据国金证券统计,截至1月30日,全国31个省份中已有23个召开“新春第一会”,其中江苏、辽宁、上海、天津、广东、河南、云南、内蒙古8个省份发布政府工作“一号文件”。除天津外,其余7个在“一号文件”中均提出支持住房需求改善的相关内容。
中央层面,春节假期后首个工作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针对需求不足的突出矛盾,乘势推动消费加快恢复成为经济主拉动力,强调“合理增加消费信贷。因城施策用好政策工具箱,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做好保交楼工作”。
近一周以来,各地“因城施策”,加快落实各类降成本措施。目前,已有包括郑州、珠海、天津、福州等核心二线城市在内的近20城,将首套房贷利率下限降至4%以下。此外,也有如济宁、长沙等城市,相继从放宽首套房认定标准、下调二套房的首付比例等方面,加大对改善型住房需求的信贷支持。
多名业界人士认为,尽管目前中央和地方边际放松房地产需求调控的政策迭出,但在大部分城市的经济环境以及房价预期仍较弱的背景下,市场修复需要更长时间。“在住房需求旺盛的一二线城市,有望率先迎来市场复苏,楼市‘小阳春’或将在少数城市出现。从全国来看,预计整体市场最早将于二季度企稳。”中指研究院指数事业部市场研究总监陈文静称。
多地支持住房改善
进入2023年,为更有效地激活住房消费,多地对购买力较高、购房需求更坚挺的改善型购房群体给予更多关注。
据第一财经不完全梳理,截至2月1日,在重庆、河南、江苏、辽宁、广东等省份以及上海、深圳、昆明、济源等地区陆续召开的区域住建工作会议或稳经济会议中,或在当地发布的相关文件中,均明确提出,鼓励改善型住房消费。不过,因为楼市阶段性特征不同,热点和非热点地区在具体做法上有所差异。
其中,在房价高企的经济大省和热点城市,当地政府不约而同地将政策重点放在废除不合理的限制性政策和降低换房门槛上。
比如,苏州市1月31日出台《关于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的若干政策措施》,提出因城施策用足用好房地产调控政策工具箱,调整优化限制性政策和土地出让政策,大力支持刚性和改善性购房需求,坚持“房住不炒”,认真落实居民个人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
记者注意到,在1月中旬江苏省政府印发的《关于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若干政策措施》中,亦然相同表述。
广东1月28日召开的高质量发展大会提出,今年将大力促进住房消费。因城施策实施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积极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为以旧换新、以小换大、生育多子女家庭住房消费提供便利。按规定落实个人购买住房契税及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另据重庆市政府1月初发布的“稳经济政策包”,涉及房地产领域的27条举措中,多项内容与改善型购房有关。
具体包括:调整全市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调整为不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60个基点;落实差别化房地产税收政策,家庭新购住房,在办理不动产权证前转让家庭唯一原住房的,按照第一套住房享受契税优惠政策;优化商业贷款住房套数认定。居民在中心城区以外区县新购住房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仅将所在区县的住房纳入套数核查范围等。
支持“先买新再卖旧”,也是重庆市鼓励当地家庭购置改善性住房的举措之一。根据上述稳经济政策包,对拟出售家庭唯一住房的,房地产企业可延长认购期,支持其出售原住房;对已网签出售的家庭唯一住房,可不纳入住房贷款套数核查范围。
重庆之外,截至目前,广州、深圳、武汉和浙江等多地商业银行也推出了“带押过户”业务,以激活当地“卖一买一”的换房需求。
而在非热点和低能级城市,由于当地居民购买力有限,多地政府将“激活改善型住房市场”的落脚点放在了市外购房需求上。
比如,1月20日,昆明发布《关于加快推动经济回稳向好的若干政策措施》,明确支持房地产企业开展市域外营销,提升新建小区优质医疗、教育资源配套水平,吸引省内外中高端购房群体加快回流。
也有楼市遇冷的地区为改善型购房者发放购房补贴。根据河南济源示范区1月19日印发的《2023年大力提振市场信心促进经济稳定向好政策措施》,在政策出台至2023年4月30日期间,对购买(以合同备案时间为准)新建商品住宅,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上(含144平方米)户型的,给予15000元/套补贴。
居民愿意换房、再置业了吗?
去年下半年以来,除个别城市外,多数城市的限贷政策已逐步放宽,一些二线城市主城区和一线城市部分非核心区域的限购政策亦得到调整,但这些政策效果并不显著。
进入2023年,地方政府继续“因城施策”地取消不合时宜的购房资格限制性政策。与此同时,多地开始聚焦于从信贷等政策入手,增加改善型购房者的消费能力。
在农历春节之后,核心二线城市降成本措施传导加快。其中,郑州、沈阳、厦门、福州、珠海、天津等符合房贷利率下调要求的城市,相继将首套房贷利率下限降至4%以下,进入“3”阶段;也有城市在二套房认定、贷款首付比例上做出调整。
以湖南为例,1月31日,当地召开2022年金融运行形势新闻发布会,会议提出合理确定各市州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下限。目前,全省13个非限购市州的首付比下限均降至首套20%、二套30%;1个限购市(长沙市)的首付比政策下限首套30%、二套降至40%。
此前,长沙执行的首付比例为,对在限购区域内购买商品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购房家庭: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贷款未结清的户籍家庭购买第二套商品住房,首付比例不低于45%。此次新政后,长沙二套房首付比例有所下降。
除了商业贷款外,公积金贷款政策也是地方政府发力的方向。比如,根据山东省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部分政策的通知》,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30%。
信贷政策持续优化之下,一些有购买力的观望者开始酝酿购房计划,但也有观望者选择暂缓入市。
“确实遇到了一些观望已久、有迫切换房需求的家庭近期又开始看房了。”一名天津某头部房产中介公司的销售人员2月1日对记者表示,目前,当地首套房贷利率可以做到3.9%。房贷成本的降低,叠加部分商业银行推出了“带押过户”政策,缩短一二手房交易时间,一些换房年轻夫妇考虑先将手头的一套房产转给父母,再以首套利率置换新房。“整个置换流程,大概半个月就能走完。”
不过,武汉光谷片区某房产中介小王则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目前,在当地开始有购买二套房或者换房打算的客源依然寥寥。
据他介绍,去年下半年以来,当地多项楼市利好政策已密集释放。比如,武汉首套商贷利率已在去年年底降到了3.9%。在光谷等热门片区,由于处于二环外,近期又被调整为非限购地区,意味着首套房首付比为二成。但即便如此,市场依然没有掀起太多波澜。“一些近期交付的楼盘,质量问题堪忧;此外,从房价一直看涨到房价跌跌不休,购房者心态变了。”
在中国城市经济学会房地产专委会主任、中国区域科学协会副理事长王业强看来,当前,部分刚需和首改群体仍持观望态度的背后,可能存在多层次的原因,如房企爆雷、烂尾问题引起的购房信心不足问题,又如受疫情冲击、收入下降影响,购房的支付能力不足等。
“解决的措施应重点关注如何进一步优化调控措施,以恢复市场信心。同时,各地要积极响应中央促进住房消费的政策,继续扩大对置换改善购房群体的金融信贷支持。”王业强称。
而中国首席经济学家论坛研究院院长、中国人民银行调统司原司长盛松成则认为,楼市不仅需要研究房地产领域的政策措施,也应与我国宏观调控政策相结合,尤其是在当前经济下行的背景下。
对此,他近日在第一财经撰文称,积极的财政政策应更多向民生领域倾斜,并着力促进内需增加,缩短经济实现内生增长的时间,这是改善居民预期和提高收入的根本途径。同时,房地产领域仍应保持政策定力,在坚持“房住不炒”的同时,继续帮助行业度过困难期,但要避免过度刺激市场。此外,还应增加与市场的政策沟通,对未来我国房地产转型方向提供更加明确的指引,这也有助于缓和市场的观望情绪。
最高法微信公号报道光明网记者******
编者按:近日,最高法微信公号推出“2022记者看法院”专题策划。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联合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陆续邀请日常采访最高法的“跑口记者”讲述2022年采访报道人民法院工作的体会和感受,并与读者一起重温他们的代表作品。1月7日,对光明网记者孙满桃进行了报道。以下为报道原文:
光明网记者孙满桃:有“底线” 公平正义才能“触手可及”
他们,可能是跑法院次数最多的人,走遍各地法院、听过各类案件;
他们,和法院干警一同战斗在第一线,将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一线牵;
他们,出门能扛“长枪短炮”,不是在采访,就是在去采访的路上;
他们,归来笔走风云,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
“记者看法院”专题策划重磅回归!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联合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近期陆续邀请日常采访最高法的“跑口记者”讲述2022年采访报道人民法院工作的体会和感受,并与读者一起重温他们的代表作品。
想看到这些“跑口记者”的庐山真面目吗?
想知道他们眼中的人民法院都是什么样吗?
一起来围观!
这位记者是谁?
光明网记者 孙满桃
有“底线” 公平正义才能“触手可及”
2022年,一部全景展现我国司法改革成果的电视剧《底线》火遍全网,话题频登热搜。由于选材于真实案件,让网友直呼“过瘾”。作为一部现实主义的电视剧,以大量细节展示案件审理全过程,这也从侧面反映出中国司法公开的力度。
弹指十年间,法治中国建设开创新局面。
这十年,从“千里迢迢”到“家门口办事”,跨域立案服务四级法院全覆盖;设立互联网法院,网上官司网上打;全面落实立案登记制改革,让“立案难”变成历史;完善冤假错案纠正机制,筑牢司法公信;用铁腕惩治失信被执行人,切实解决“执行难”……一件件,一桩桩,点点滴滴,人民法院努力让公平正义“触手可及”。
这十年,人民法院聚焦社会治理热点难点,回应群众新要求新期待。对性侵儿童、拐卖妇女儿童等案件,该判处死刑的决不手软;发布人身安全保护令,严惩家庭暴力;依法从严惩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一批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主犯被判处重刑;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强化生态环境法治保障……
2022年,“跑口十年”,作为见证者、记录者、传播者,见证人民法院司法改革落地生花!
代表作品
最高法:未超出必要限度的负面评价不构成名誉侵权
“小区大门口动用该房屋维修金,你们大家签了字,同意了吗?”
“不管怎样你们签的字违规,我们不认可……”
看着群里业主发表的言论,物业公司认为其侵害了名誉权,一纸诉状将业主告到了法院,要求该业主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那么,业主为维护自身权益对物业监督事项作出负面评价构成侵权吗?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业主为维护自身权益对监督事项所作负面评价未超出必要限度的,不构成名誉侵权。
今日,最高法发布民法典颁布后人格权司法保护典型民事案例,其中就包括上述“物业公司因业主负面评价引发的名誉侵权”案。
根据最高法通报,原告某物业公司为某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吴某、案外人徐某系该小区业主。2020年12月11日,徐某在业主微信群内发了15秒的短视频,并在群内发表“小区大门口动用该房屋维修金,你们大家签了字,同意了吗?”“现在一点这个东西就这么多钱,到时电梯坏了,楼顶坏了等咋办,维修基金被物业套完了,拍拍屁股走人了,业主找谁去!”“真要大修没钱就自生自灭了,太黑心了”“所以这个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是迫在眉睫”“不管怎样你们签的字违规,我们不认可,要求公示名单”等言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在该群内制止吴某并要求吴某道歉,吴某继续发表“凭什么跟你道歉”“我说的是事实”等。
原告某物业公司认为被告吴某的言论侵害其名誉权,遂诉至法院,要求吴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二审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民法典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依法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涉及业主的切身利益,被告吴某作为小区业主,在案涉业主微信群内围绕专项维修资金的申领、使用等不规范情形对原告某物业公司所作的负面评价,措辞虽有不文明、不严谨之处,但未超过必要的限度,不足以产生某物业公司社会评价降低的损害后果。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系为业主提供服务的企业法人,对业主在业主群内围绕其切身权益所作发言具有一定容忍义务。
因此,被告吴某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同时,法院认为,业主在行使监督权利时应当理性表达质疑、陈述观点。综上,判决驳回原告某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最高法认为,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业主为维护自身权益对监督事项所作负面评价未超出必要限度的,不构成对物业公司的名誉侵权,依法合理划分了法人、非法人组织人格权的享有与公民行为自由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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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两部”发布新规
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封尽封”
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教育挽救犯有较轻罪行的失足未成年人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其功能和意义在于,尽可能降低轻罪前科对未成年人回归社会的影响,促使其悔过自新、重回正轨。
为切实解决实践中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和相关记录管理不当导致信息泄露,影响失足未成年人重新回归社会等问题,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会签下发了《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绝大多数省份都存在违规查询导致泄露信息案事件
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但由于规定较为原则,实践中对封存的主体、封存的具体内容和程序以及查询的主体、内容、程序等把握不一,导致该制度在落实中出现封存管理失范,相关部门监管失序等问题。
如一些企业违法提供、出售、使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致使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泄露等。
近年来,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多次提出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建议、提案。为此,2021年6月,“两高两部”就此项制度落实情况开展了专项调研。
通过调研发现,绝大多数省份都存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封未封或者违规查询导致泄露信息的案事件,造成涉案未成年人在考试、升学、就业、生活等方面遭遇歧视,很多涉案未成年人因无法正常工作生活而无奈走上信访维权道路。
据司法机关统计,2017年4月至2022年4月,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诉80855人、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157962人,共计238817人。
“如果这么大一批罪错未成年人因犯罪记录失密造成就业难、入学难,可能会再次滑向犯罪深渊,使办案环节教育、感化、挽救的全部努力归零,影响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 “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提问时说。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共同制定了《实施办法》。
“我们在专项调研基础上着手起草《实施办法》。起草过程中,我们确实发现很多问题。”“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说,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但对于何种材料属于“相关犯罪记录”并未明确。这导致司法实践中有些地方认为未成年人违法记录,如绝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宣告无罪、社区矫正、接受专门教育、行政处罚等不属于“犯罪记录”,因此不在封存范围,致使涉案未成年人前科劣迹材料泄露;有些地方认为犯罪记录仅限于判决、不起诉等终局处理结果,而强制措施记录、立案文书、侦查文书、刑罚执行文书等过程文书均不包含在封存范围内,导致有的案件在侦查、起诉环节各种信息资料已经不当泄漏,判决作出后再进行封存为时已晚。
对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材料“应封尽封”
记者注意到,《实施办法》对犯罪记录的封存作出了进一步明确,并特别强调既要封存办案过程中形成的纸质材料,也要封存相关电子数据。各地公安机关将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严格做到“应封尽封”。
《实施办法》明确了18周岁前后实施数个犯罪的犯罪记录封存问题。即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施数个行为,构成一罪或者一并处理的数罪,主要犯罪行为是在年满十八岁周岁前实施的,被判处或者决定执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当对全案依法予以封存。
《实施办法》在封存内容方面力求全面。即对于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材料“应封尽封”。
一是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程序中的材料,在诉讼终结前一律加密保存、不得公开;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后,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相关部门应当主动对自己掌握的未成年人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分案后未封存的成年人卷宗封皮应当标注“含犯罪记录封存信息”,并对相关信息采取必要保密措施。
二是对于未成年人不予刑事处罚、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起诉、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记录;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帮教考察、心理疏导、司法救助等工作的记录也应当依法封存。
三是对于涉及未成年被害人的案件、涉及未成年人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也要注意对未成年人的信息予以保密。四是对于2012年12月31日以前办结的案件符合犯罪记录或者相关记录封存条件的,也应当予以封存。
刑期超过五年的,依法不予封存犯罪记录
《实施办法》规定,对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封存机关应当对其犯罪记录解除封存:(一)在未成年时实施新的犯罪,且新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刑罚超过五年有期徒刑的;(二)发现未成年时实施的漏罪,且漏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刑罚超过五年有期徒刑的;(三)经审判监督程序改判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成年后又故意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其之前的犯罪记录。
“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未成年人身心未完全成熟,依法应当予以特殊优先保护,但实践中也要坚持宽严相济,对罪行较轻的,着力教育感化挽救;对涉嫌严重犯罪的,依法批捕起诉,刑期超过五年的,依法不予封存犯罪记录。
封存案件材料不得授权网络平台通过互联网直接查询
记者注意到,《实施办法》对犯罪记录封存的保密措施和保密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司法部将指导各地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落实犯罪记录封存相关卷宗材料的保密管理、电子档案信息的加密保存,严格落实相关工作人员的保密要求,建立健全责任体系,对不当泄露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或者隐私、信息的,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确保保密责任到位。
《实施办法》明确承担犯罪记录封存以及保护未成年人隐私、信息工作的公职人员,不当泄漏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或者隐私、信息的,应当予以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给国家、个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表示,鉴于线上系统缺乏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单独录入、管理及加密的设置,《实施办法》特别规定电子档案信息也应当封存,即第10条规定“对于电子信息系统中需要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数据,应当加设封存标记,未经法定查询程序,不得进行信息查询、共享及复用。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数据不得向外部平台提供或对接”。确保了对全部案卷材料封存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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